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Student Employment ,英文缩写为AS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个人、单位、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行动准则,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络社会各界力量以各种方式共同参与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 为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的相关服务工作。
. 建立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合作平台,共同开发有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项目。
. 积极配合各大学的就业指导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竞争力。
. 举办展览、论坛等形式的活动,促进与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 为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各界搭建与学校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智力、工作或经济上的贡献;
. 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团体活动;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 协助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原则上按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理事会成员作为当然会员代表参加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出任(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增补、变更;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热心本协会工作,具备本职务需要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批准会员入会退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5日首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